跨境理财通到底讲了什么?

爱你网 2024-07-20 17:22:43

发布机构:普益标准?诠资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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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理财通是什么?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迅速推进,湾区内经贸、人员往来频率不断增长,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二、哪些机构可以参与跨境理财通?

根据意见稿,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必须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2) 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3) 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4) 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5) 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粗略来看,满足上述条件的国有行和股份行以及大湾区内的地方行均有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潜质。截至2020年末,大湾区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2020年湾区生产总值超过1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生产总值的1/7,湾区内聚集了超过40万户拥有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家庭。“跨境理财通”业务将为有业务资质的内地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

三、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并将投资者进一步分为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资者和南向通中的内地投资者。

对于港澳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业务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对于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3)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目前来看,内地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门槛较高,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短时间内普通大众投资者难以涉足。港澳资本市场的自由度相对更高,为跨境理财通业务设定较高的门槛,一定程度是考虑到富裕阶层风险承受能力更强,通常也具备更高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这同时也是对普通大众的保护。

四、业务过程中如何保障投资者利益?

意见稿提出,提出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构建投资者保护机制。就目前而言,意见稿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保障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尽职调查。内地代销银行应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面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按现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评估投资产品风险级别,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应与经其他途径销售的同一产品保持一致。

第二,落实主体责任。内地代销银行和投资产品发行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向港澳投资者提供服务,切实履行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对港澳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落实针对港澳投资者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方案。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投资者风险和投资产品风险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等。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内地代销银行要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第四,纠纷和投诉处理。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向金融管理部门反映,以及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大途径解决。内地代销银行应当为港澳投资者提供纠纷化解措施,向港澳投资者清晰说明纠纷投诉的方式与渠道,其中至少应包括线上渠道,并提供方便的纠纷处理进程查询方式。

五、还有哪些待解决的问题?

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此次细则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细节。不过由于跨境理财通业务还处于试点的初期阶段,不可避免的还存在一些问题待解决。

首先,在监管方面,由于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监管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业务准入、业务规范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可能会微业务的开展带来一些阻碍。例如,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管理规定、信息披露要求等。拟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内地银行需要学习掌握港澳地区的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坚守合规底线。

第二,在系统配套方面,“跨境理财通”不只是提供产品,更重要的是配套的系统支持,包括银行开户、跨境支付系统的有效建立等。拟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内地银行需尽快按照监管要求完成相关系统建设,为业务的发展奠定硬件基础。

第三,在产品方面,现阶段“北向通”仅纳入低至中风险产品,包括: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和风险级别为“R1”至”“R3”的公募基金产品,后阶段的理财通可以进一步丰富投资品类别,更好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最后,在个人投资额度方面,意见稿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限制为100万人民币,在内地高净值人群数量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可能会无法满足部分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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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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